作者:张千帆 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教授
“范跑跑”现象的是非是十分明确的,因为它说明了一个宪法上的常识:我们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或不行为)承担责任,但是言论却应该是几乎完全自由的。但在“范跑跑”事件上,我们似乎正好颠倒了宪法上的是非:“范跑跑”行为在法律上似乎是自由的,而范本人却因为事后或许“多余”的言论而遭到处罚。
和许多网民一样,我也认为“范跑跑”的行为是应该受到谴责乃至惩罚的。“范跑跑”事件提醒我们,并不是每一位教师都那么自觉自愿地将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因而有必要规范教师在紧急状态下的所作所为。教师显然和任何人一样都有自由,但也必须承担作为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在我看来,强制规定教师在紧急状态下优先安置学生、不得“临震脱逃”是天经地义的,完全不是干预、限制教师“自由”的过分要求。但是有关教师义务的法律法规偏偏没有规范教师在诸如汶川大地震的紧急状态下应该做什么,这显然是一个法律漏洞。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这次事件只好暂且容忍。无论“范跑跑”行为在道德上多么不可接受,道德不能代替法律,公众舆论认为有罪并不代表国家可以动用公权力惩罚在法律上不存在的罪行,我们也不能为了抓住法律上的一条“漏网之鱼”随意破坏法律之网,而只能等待事件过后通过正当法律程序“亡羊补牢”——修补法律的漏洞。
如果不能在法律上惩罚“范跑跑”的行为,那么更不能惩罚他事后发表的言论,因为我们根本没有惩罚言论的法律。事实上,宪法第35条规定了言论自由,因而禁止国家通过惩罚言论的法律。我认为教师在地震时优先安置学生的义务是“天经地义”的,他则认为求生是每个人的本能,而教师也不过是人而已。这两种主张其实没有绝对的“正确”、“错误”之分,只不过在下一次人大修改法律的时候我的主张可能获得多数支持,于是安置学生成为每个教师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如果若干年后,“范跑跑”还是教师并再次不幸遇上地震,那么他就不能再跑了,否则就将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即便如此,他也没有必要(其实也无法强迫)对这类法律义务表示“心服口服”;恰好相反,他不仅可以私下里“心不服”,而且也完全可以公开表示“口不服”。他有义务在行为上服从法律,或者自己承担违法后果,但是他不仅有权力为自己辩护,而且有权力公开抗议法律强加在他头上的义务。我们可能永远都认为他是错的,因而他的抗辩永远是徒劳的,但是我们必须理解,这是宪法赋予他的、任何力量都不能剥夺的基本权利;一旦剥夺了他的言论自由,那么我们就反而成了违法者,而且所违反的不是一般的法,而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因此,法律可以规定我们行为(或不行为)的义务,但是不能触及我们的言论、思想或信仰;无论法律义务如何严格乃至苛刻,它都不能禁止反对、批评和抗议的言论;否则,维护公共道德的良法很容易堕落为侵犯公民权利的恶法。虽然这是一个宪法常识,但是我们似乎生来就有混同行为和思想的天性,在获得法律上的胜利之后还不满足,因为我们还企求道德上的终极胜利,要让道德上“错误”的失败者在法律胜利面前“心服口服”、哑口无言,以免他们的“错误”言论蛊惑人心、蒙蔽群众、破坏“和谐”。然而,这是极其危险的一步。中外无数历史事实证明,一旦“错误”的言论被清除干净,那么“正确”的言论也就岌岌可危了,而社会正是在上下一片自认为正确的“和谐”氛围中不知不觉临近深渊。正如罗隆基七十多年前精辟总结的:“压迫言论自由的危险,比言论自由的危险更危险。”
事后看来,“范跑跑”的言论并没有产生任何社会伤害或道德风险。社会针对“范跑跑”行为的争论不仅没有影响抗震救灾,而且还没有混淆关于教师责任的基本是非。如果“范跑跑”的自我辩护发挥了任何作用的话,那就是帮助我们更深入地反思人性、更清晰地明辨教师义务、更及时地填补法律漏洞。由此可见,即便可能是完全“错误”的言论也没有那么可怕。惩罚“错误”言论、压制不同观点除了满足一时的好胜心理之外,并不能给我们带来任何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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